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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收费 严格管理加强监督 落实配套措施

——关于我国高等学校的收费改革工作
2000-06-09 来源:光明日报 教育部副部长 张保庆 我有话说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高等学校的收费改革工作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我国是一个经济还不发达的国家,正举办着世界上规模最庞大的教育体系。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要求必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现中华民族在21世纪的伟大复兴,要求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我国各级各类教育,必须有一个更好更快的发展。发展我国教育事业的根本途径,一靠全面深化各项改革,二靠千方百计不断增加对教育经费的投入。自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解决教育经费的投入问题。经过各级政府、教育战线广大干部职工、社会各界20多年的积极探讨和实践,我国在解决教育经费投入问题方面,可以说实现了三大转变:在对教育经费投入的认识方面,实现了由一般到重点的转变;在解决教育经费投入的思路方面,实现了由一元向多元的转变;在解决教育经费投入的实践方面,实现了重大转变,走出了一条新路子,形成了以政府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新机制。尽管这种新机制尚需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但已显示出巨大的活力,带来了教育经费投入的新变化。最近几年来,全国教育经费投入的整体水平逐步增加,教育发展的物质条件得到了不断改善,从而迎来了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最好时期。1999年,全国教育经费总额已达到3350亿元。其中,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为2287亿元,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为1815亿元。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为2.79%,比上年增加了0.24个百分点。

向学生家长或本人收取适当的学费或杂费,是我国现行以政府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新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义务教育阶段不收学费,但可适当收取一定的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可按实际培养成本收取适当比例的学费;区别不同情况,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类学校,逐步建立起一种由政府、社会、学生家长或个人对教育成本的合理分担机制。这是我国目前在进行学校收费改革时所遵循的三条基本原则。从过去的不收费转变为现在的适当收费,既是教育思想、办学观念的一次重大转变,是教育经费投入方面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在中国的具体国情下,为了保证我国教育事业更好更快发展而必须采取的一个有深远意义的重大举措。实践证明,这种改革,不但有利于缓解教育经费短缺的矛盾,也有利于正确引导社会消费,拉动内需,促进教育发展,改进学校管理,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的自觉性。

近十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随着高等教育各项改革的深化,高校收费改革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但这项改革十分复杂,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对这项改革的态度,应当既积极、坚决,又稳妥、审慎。在具体组织与实施方面,必须始终注意与高等教育深化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总体目标相适应;必须有利于高等教育的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高校的办学质量和效益,有利于调动各方面举办高等教育的积极性,有利于正确引导社会消费,有利于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利于确保高校的稳定。

当前我国高校的收费改革工作,主要包括八个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内容:

高等学校实行适当收费,是增加学校办学经费的一个重要渠道。对公办高等学校来讲,合理收费无疑是对学校办学经费不足的一种重要补充。但收费不能代替,也不应该代替各级政府对公办高等学校的必要投入;高等教育属非义务教育阶段。因此,高校原则上每年可以根据年生均培养成本收取一定比例的学费。应当说明的是,确定完整意义的年生均培养成本,目前还存在不少实际困难,对一些问题尚需作进一步研究。因此,暂时还只能按高校年生均日常运行经费来考虑收费比例;高等学校每年收取学费的标准,既要参照年生均培养成本,还要充分考虑政府财政拨款情况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学生家庭或个人的承受能力;每年收费标准的确定,要因地因校而宜。在绝对避免发生“双轨”收费现象的前提下,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学校,不同的专业,允许采用不同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可以逐年有所提高。但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每年提高的幅度不能过急过高,且在调整时要严格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在收取学费的具体操作方面,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除经中央有关部委和省级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另行擅自向学生家庭或本人收取其他费用;进行高校招生收费改革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和学校必须高度重视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问题,要积极采取各种相应的配套措施,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和少数特殊专业的学生,顺利入学并顺利完成学业;加强对高校收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坚决纠正、查处各种违规收费现象。

总的来看,近些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中央各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高校的共同努力,高校的收费改革工作已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收费改革稳步推进并在不断深化;社会各界、学生家长及个人对高校收费改革的认同率不断提高;中央和省级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使高校收费改革的具体操作逐步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各项旨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和特殊专业学生完成学业的种种配套措施陆续出台,并在实践中得到不断完善;治理各种乱收费的工作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同时,这项改革已为高校的发展提供了可喜的财力支持。据初步统计,1998年,全国普通高校共收学费70多亿元,1999年此项收费收入超过100亿元。

深化高校收费改革的任务仍十分繁重,完善制度、规范收费是当务之急

在高校收费改革工作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在此方面还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和高校,由于观念、认识方面的原因,造成对收费标准的把握存在较大差异,产生了一些混乱现象;因对收费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调查研究不够,导致在宏观政策的指导方面还显得不够及时有力;对一些已经出台的政策宣传不够,检查督促不够,故未能全部落实;少数地方和高校法制观念薄弱,发生了程度不同的种种违规收费问题。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去年党中央、国务院作出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规模的重大决策后,经过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各地、各高等学校的共同努力,全国高等学校扩招工作得以平稳、顺利完成。1999年全国各类高等学校共安排招生280万人左右。其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完成招生近160万人,比1998年增加约52万人,增幅为48%。这是建国以来正常情况下增长速度最快的。通过扩招,使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率达到49%,比1998年提高了13个百分点,从而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拥护与好评。在整个扩招过程中,绝大多数地方和高校都能正确理解、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策,实行适当的并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收费标准。但是,在少数地方和高校则出现了高收费、乱收费甚至“双轨”收费现象。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由于当时落实扩招的时间急、任务重,思想准备和政策准备都不充分;个别地方和学校法规意识淡薄,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的规定。……但究其主要原因,还是少数地方和学校没能全面理解、执行国家有关高校扩招的各项政策特别是收费政策,在一些不正确思想的影响下,片面认为政府对扩招学生可以不加区别的不再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了,高校的培养成本一下子就可以由家长或学生个人全部承担了,从而过高过急地提高了收费标准。更为严重的是,有些地方和学校又出现了招生、收费的“双轨”现象。关于高校招生、收费的“双轨”问题,在李岚清副总理的重视、推动下,原国家教委和教育部经过几年的努力,加上各方面的积极支持、大力配合,到1997年,才在全国完成了高校招生、收费的“并轨”工作。这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双轨”收费,易诱发教育领域的不正之风,无论从哪方面讲都是绝对不能允许的。去年高校扩招、收费中出现的上述问题,尽管所占比例不大,但在全国引起了较大反映,对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这种现象虽然经过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监察部的共同努力,基本得到了纠正,但其中的教训,必须引以为戒。

在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收费方面,一年来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及各地已经做了大量工作。在此方面需要进一步做好的工作很多,但就全国来讲,第一,必须首先规范高校年生均培养成本的计算办法,并由此进一步规范每年学费应占学校生均培养成本的比例。同时,根据各地各高校的不同情况,还要规范包括住宿费在内的其它项目的收费标准。第二,对不同办学机制的高校或高等教育办学机构,在收费标准和管理方面,应当承认差别。但这种差别也必须是有序的、规范的。基本思路是:普通公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成人学校和高等函授教育学校等非全日制高等学校,各种民办高等学校,经批准、由普通公办本科高校成立或帮助成立的实施学历教育并可独立办学的高等教育机构,其收费标准要允许有所差别,并据此做出不同的规定;第三在严禁“双轨”收费的前提下,不同地区的高校,重点高校和一般高校,不同的专业和不同层次的学历教育,其学费标准也应当有所差别,并应作出相应的规定;第四,对收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要进一步规范,做到制度化,经常化;第五,各项旨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配套措施,要进一步完善,具体操作既要规范,又要方便学生。

据了解,上述五个方面的制度规范工作,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正在抓紧组织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争取尽快出台一个相对统一的法规性文件。

严格管理,加强督查,保证深化高校收费改革工作的健康进行

中国的具体国情,决定了在今后的一个时期内,对高等学校的收费改革工作,还必须实行相对集中统一的领导与管理。

全国高校的宏观收费政策、收费项目及收费管理,由教育部提出建议,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各地高校具体收费标准的制订或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三部门联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中央部委直属高校和地方业务部门所属高校的学费与住宿费标准,实行属地化原则。未经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或省级政府批准,高校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私自提高收费标准。目前国家批准的高校收费项目只有学费和住宿费。高校负责收费工作的具体操作。高校对收取的费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切实把其管好、用好。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得截留、挪用高校按规定通过收费而得到的资金。同时,要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大对各种乱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今后每年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监察部都要组织人力,对各地高校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省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全面加强对本地区范围内高等学校收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各高等学校,都要建立起一种自查自律的机制。凡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都要及时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人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

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今后,每年有关高校收费的规定、确定学费标准的文件,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还要通过新闻媒体全面宣传国家关于高校的收费政策,及时介绍模范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的先进典型,以弘扬正气;对顶风违纪、情节恶劣的事件,则要公开曝光,公开揭露,决不姑息。

完善、落实各种配套措施,确保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顺利完成学业

采取各种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必要的资助,不仅是为了帮助他们解决学习期间的经济负担问题,而且也是为了保证包括高校收费改革在内的各项高等教育改革顺利进行而必须采取的一个重要措施,事关广大低收入家庭优秀子女的入学问题,事关高等教育的机会平等问题,事关我国高级人才培养的来源渠道问题。一句话,事关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影响所及,已决不是一个单纯的收费问题。正因为如此,在实行高校收费改革的过程中,党中央、国务院一贯十分重视、关心帮助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央自1994年起,先后动用总理预备金和紧急财政拨款8亿多元,专项用于对中央部委属高校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在1998年夏季洪涝灾害发生后,中央财政又特拨专款2亿元,用于补助家在灾区的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旅费、生活费等各项支出,以保证他们按时入学、安心学习。自1987年以来,教育部(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已相继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旨在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奖、贷、助、补、减”五项内容:奖,是指在学校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用以支持家庭经济困难或学习农林、师范、体育、航海、民族等特殊专业的优秀学生;助,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后勤及校园环境维护等方面,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设立的一些助学岗位,以便使他们通过从事不同形式的勤工俭学活动,获得一定的报酬,贴补在学期间的一些开支;补,是指困难补助。每年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拨出一定的专款,对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补助。学校也采取各种形式对他们予以资助;减,是指减收或免收学费。国家已经规定,对学习农林、师范、体育、航海、民族等特殊专业的学生,减免学费。同时,还要求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区别情况减收或免收学费。国家还规定,高校每年应从所收学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再分配,重点支持落实上述四项措施。贷,主要是指由金融机构针对高校学生开展的助学贷款。

1998年在李岚清副总理的提议和关心下,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经过共同努力,探索并相继建立了国家助学贷款、教育储蓄和教育保险制度。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除可通过上述“奖、助、补、减”政策获得一定的资助资金外,还可通过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助学贷款,其贷款利息的一半,属中央部委属高校的学生,由中央财政予以补贴;属地方高校的学生,由地方财政予以补贴。国务院办公厅和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为此分别下发了一系列相关文件。助学贷款去年在八个城市开展了试点。今年2月1日,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扩大了助学贷款的范围,简化了助学贷款的手续。此外,国家还鼓励其它金融机构开办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业务。学校原来向学生开展的助学贷款活动要继续进行。同时,为保证新生顺利入学,国家鼓励、支持高校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应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的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上述“奖、贷、助、补、减”等不同的资助措施,确保每一位新生都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入学。

应该说,这些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而出台的相应措施,已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只要真正落实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肯定能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当前的主要问题,是宣传不够,落实不够。因此,今后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要加强这方面的宣传工作。中央和省级教育部门应当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以各种形式大力宣传高校收费政策和政府、高校对学生采取的各项配套资助措施。同时建立并完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告知制度。教育部已要求各高校在招生之前,必须通过印发招生简章等办法,向社会公布本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奖学金设立情况、当地和本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资助办法。有关材料应编印成册,发到高中毕业班,每班一册。高中学校要把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与措施,作为毕业班学生的应知内容。此外,希望各地要高度重视并加强对高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国家规定的各种配套措施,使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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